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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提供长期暂住石狮证据
交通事故赔偿金额“缩水”
发布时间: 2008-08-21
   在交通事故中,往往因为赔偿金额的多少而产生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因为城镇居民和农村户口在赔付标准上存在较大差异,所以“户口”成为焦点之争。对于流动人口来说,他们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在交通事故的赔偿上同样存在较大差异。

  近日,记者在采访中获悉,如果流动人口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长期在石狮打工,常住石狮,那么在赔偿方面一般是按照城镇户口的标准进行赔付,若无法提供证明,则按农村户口的标准进行赔付。

  交通事故下的伤心泪

  去年12月,杨某无证驾驶机械车在石狮市横二路与外来务工者许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许某死亡。农村户口的许某,虽然在石狮暂住务工,但没有办理暂住证,其家属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石狮是许某的经常居住地,从而最终在许某的死亡赔偿金上则按照农村户口的标准赔付,总计96667元;若能提供许某在石狮长期居住的证明,按城镇户口标准的赔付则为27万多元。

  一位法律服务工作者表示,这一案例应当引起外来务工人员对办理暂住证等证件的重视,毕竟这是维护自身权益的一个重要凭证。另外,如果有务工合同,这也是证明常住石狮的一个重要凭证。

  四份暂住证引发争执

  办理暂住证,不能“半途而废”。在另一起交通事故中,江西人万某被王某驾驶的客车撞伤致一级伤残,成为植物人,需要他人全程护理。

  万某是农村户口,但他在石狮务工已经多年,并办理了四份暂住证。法院审理认为,其中两份暂住证的载明时间是自2001年3月1日至2007年8月30日,另外两份暂住证的载明时间是自2007年3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但这些只能证明在暂住证载明的时间内原告与其妻子暂住于石狮工作、生活,无法证实常住石狮。

  原来,万某在暂住证使用期间,未按规定及时登记,也就无法证实其在这一个时间段内连续居住石狮。

  以上两个案件的原告,因为家庭经济陷入困境,石狮司法局为他们及时提供了法律援助,但在收集证据证明是否常住石狮时,却遇到了较大的困难。特别是对于无固定工作的务工者,若未办暂住证,又无务工合同,要取得常住石狮的证据,具有很大的难度。

  户口标准下的同命不同价

  今年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15505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1055元/年;丧葬费为11043元。对于农村户口的人来说,远远小于这一赔偿数目。

  由于赔偿标准不同,同一事故中,在赔付上就容易出现“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因此,外来务工人员,办理证明自己常住石狮的相关证件,是非常重要的。(庄丽霞记者余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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