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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
民办幼儿园不得随意冠名“双语”“艺术”
发布时间: 2008-08-19
   本报讯今后,我市民办幼儿园不得随意冠以“实验”、“基地”、“中心”、“双语”、“艺术”等名称。据记者从市教育部门了解到,我市近日出台《石狮市民办幼儿园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

  根据该办法规定,民办幼儿园的名称经教育部门审核后,报送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名称应当包括“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 字号 幼儿园”,并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福建”等名称;冠以“国际”名称的民办幼儿园只能以外籍子女为主要招生对象;也不得随意冠以“实验”、“基地”、“双语”、“艺术”等名称;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或已被撤销的民办幼儿园的名称;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等。

  市教育局每年对经批准开办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年检评估,年检不合格的,由市教育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吊销办学许可证,停止其办学资格。

  在收费上,民办幼儿园收费按照《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不得发布与其招生、教学、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虚假信息。(记者许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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