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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别随意打税费的主意
发布时间: 2008-08-17
   日前,市民颜先生向记者反映了这样一件事,他的一处房产想委托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代为出售,与中介公司签合同时,对方建议他在其中一份合同中虚报一个比较低的价格。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称,此举对房子的实际成交价不受影响,但节省了一笔税费。对此,专业人士表示:虚报成交价格不仅违反了有关法律,而且也可能会弄巧成拙,招致不必要的损失。

  行内“避税”有招

  除“虚报成交价格”外,一位长期从事房产中介的某中介公司蔡先生透露称 行业内还有其他一些“避锐”方式,如“只对房产公证但不过户”,即房主先到公证处做一个公证,承诺房子已经卖给对方,等房龄超过五年后再办理过户手续,以减免营业税。此外还有“以租代售”,就是对于还没有五年房龄的房子,在双方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先租给买方,待到五年房龄满后,再以协商好的价格卖掉,之前租房人向房主支付的租金可以作为买房款的一小部分,以此“避税”。背后暗藏隐忧

  对《合同法》颇有研究的某律师事务所王律师称,以上几种逃税伎俩都不是明智之举,不仅违反了税法,被查证后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同时也会招来其他的一些麻烦。他说,签订两份合同的做法对于买卖双方都存在风险。对于卖方而言,如果过户前买方只付部分房款,过户后坚持以合同价为准,卖方就会很为难。对于买方而言,如果想把买来的房子再卖出去,那么再次出售的价格与真实价格差额较大,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会增大。王律师说,“以租代售”的做法,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属于无效合同,若据此合同交易,双方的利益都将受损。至于先公证后过户的做法,王律师说,即便进行了公证,在未办理产权过户前,房屋的产权仍属卖方。在此期间,卖方若想终止合同或寻找到出价更高的买主私下将房子卖掉,房屋的产权就会发生变化,这种情况下,即便是买方持有房产证,房主仍可通过办理遗失手续取得新的房产证。业内人士提醒,交易双方在与中介机构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时,要特别留意委托服务的具体事项及服务标准、要求、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合同的履行期限、各方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内容,与对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正规合同,不要轻信中介商的“好意”,贪小便宜吃大亏。(钧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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